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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利益体:中国引入艺术品“追续权”之争?
 2015-10-22 9:06:07 浏览次数:2460
 

 “艺术品追续权”到底是为谁而设立?显然艺术家和交易双方作为这个法律问题的核心,并没有过多的对于这个词汇所带来的问题进行讨论。在现实的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第一次交易的一万元,和多次转手之后的一百万,与艺术家有何关系?

  但在中国艺术品市场大踏步超赶欧美市场之时,“追续权”所带来的讨论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国家版权局通过该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将“追续权”首次引入中国法律体系,这样的引入对于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的买受双方以及艺术家究竟是否具有执行力?

《著作权法》文书范本

  显然,在改革开放后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艺术品投资买卖中,中国大陆的拍卖行业相比国际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流程和利益分配制度,此时的改革绝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也必然声讨阵阵,在国家的出台的修改意见征集中,各界的怀疑论也是让“追续权”迟迟不拍板,被吐槽至今。

  而“不利于艺术品市场的正常流通”和“艺术家有权分享其作品在拍卖市场交易额”这两个核心观念,是目前横在中国“追续权”引进中的两个对立观点。

  中国引入“追续权”的三次波折

  “追续权”一词来源于法语“droit de suite”,英文表述为“resale right”或者“resale royalty”。意指物权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标的物时的求偿权,即中文的“追续权”。基本含义是指,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

  追续权最早诞生在法国。20世纪初期,法国艺术市场低迷,有相当数量的艺术家在无名期间,画作价格低廉,而死后作品价格却一路飙升,艺术家自己或者继承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而引发了法国美术家的联合抗议。随后,为保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于1920年正式建立了追续权制度。在继法国之后,其他国家也开始逐步接受追续权,欧共体于2001年颁布了《追续权指令》,为协调欧共体内部市场的统一并制定相关标准。

  对于中国而言,从2001年开始由“追续权”所引发的讨论都是一个社会热点。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而在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弥补法律政策的空白也是不得不要加紧的环节之一,《著作权法》中“追续权”的制定也由此提上日程。

2011年7月13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

  从2001年《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到2010年的第二次,再到2012年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发布,终于在2012年3月31日,在草案中首次引入“追续权”的概念,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

  而在草案加入“追续权”之前,国家部门并没有正式对艺术品交易的从业者征求专门的意见,在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期前,中拍协才得知消息,召集专家进行评估。同时在第二次,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专门的修改建议。

  随后在7月份,草案第二稿将追续权单列一条,并纳入了对等原则。在艺术品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并规定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和第一稿相比,是将追续权限定在拍卖方式上转售艺术品。这样一来,立即在拍卖界掀起一场大讨论,给中国本就不稳定的艺术品市场带来灾难,甚至有人提出,会窒息艺术品拍卖市场。

拍卖现场

  针对于问题意见的整理,2012年10月再次修改的第三稿,则是将条文规定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把追续权的条件进行了变更,仅限于艺术品的增值部分,同时强调了追续权的归属问题,而不是第二稿中的不可转让。

  接下来,“追续权”设立问题一直停留在持续的探讨状态,中拍协也再次沟通和反映,明确表示实施追续权将对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此外,相关的法律研究委员会也着手加入调研。而最为关系紧密的艺术家,则是分为两派,同意保留“追续权”的占多数。其认为,如果通过以前的作品在拍卖上的不断交易,而使自己能保持一定的收入来源的话,对于晚年的生活还是比较安慰的,但也有艺术家担心自己的作品从此以后被拍卖行拒之门外。

  中国引入“追续权”:仓促之举?

  三次的修改,以及近年来的多场艺术品法律纠纷,使得“追续权”话题被重新提起。虽然目前只是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阶段,但也不得不摆上台面来谈。国家方面本着对艺术家权益保护和对艺术品负责的态度挺身而出,而拍卖公司则表示难度大,“实在无法接受”,法律界也是利益权宜,多方协调。

  而也正如上文中所提及的,早在2012年修订之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就曾经代表协会前往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中拍协的反对立场。

  “第一,“追续权”制度并非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很少有,并且其在实施上并不具备可操作性。第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刚刚起步不久,亟待扶植,实施追续权将对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中国艺术家也是会产生反作用。第三,中国拍卖业十几年的努力,给中国艺术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当下最紧迫的事情,是落实著作权法已经确立的各项规则,在扩张新权利,建立新制度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而不能率性而为,将追续权仓促入法。”李卫东当时在国家版权局的发言声明如上。

齐白石《山水十二条屏》

  新规定中受波及最大的拍卖业内人士当然是一边倒的反对,表示实施追续权将对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妨碍了商品的流通,同时也是对艺术家的过度保护。不能打着保护权利的牌子引导大局,否则后果堪忧。

  “追续权太不公平了,它追续的不是著作权,是物权,我们交易的也都是物权,因为艺术家没有把著作权卖出过,著作权法不能涉及到物权的交易,怎么能够追我们物权交易的利益呢?物权上的获益与著作权是分开的。”北京荣宝斋拍卖总经理刘尚勇说。他还表示,追续权一旦实行,很多买家就会离你而去,继而转向其他交易市场去成交,吃亏的也是艺术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刘双舟也认为,追续权从拍卖角度来讲是不现实的,从拍卖法规来看,拍卖中的艺术品是不一定保真的。同时,艺术家也分为在世艺术家和已逝艺术家,在世的艺术家可以亲自进行艺术品的认定,而不在世的艺术家谁来替他们表态,要追续权呢?有继承人的当然愿意有追续权,因为有钱可拿,后人是基于财产的表态的,艺术家则真正基于著作权的认定,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追续权的前提是著作权是清晰的,而现实是很多作品著作权不清晰,所以也就无法执行不下去。我们不反对追续权,但是等到要可以执行下去的时候,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我觉得追续权不取决于艺术家,也不取决于拍卖行,中国要不要这个制度,关键还在于是否能执行下去。”刘双舟补充到。

  事实上,追续权的设立主要基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考虑,考虑到了原作者的创作热情,限制了一部分转售者成为“暴发户”。但如果“追续权”入法,那拍卖行是否更多的转向私人洽购,甚至地下市场交易?又如何监督艺术品藏家是否掩盖了原始的交易价格?

藏家 李笠

  “目前追续权问题只能针对当代艺术家,故去的画家不存在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艺术家在出售作品的时候已经获得了他相对应的报酬,后续的增值或溢价跟艺术家本人无关,更不牵扯到家属。中国艺术品市场艺术家很多,盘子也大,如此而为,既是扰乱市场,也无法执行。” 藏家李笠在接受采访中坦言。

  “追续权”保护艺术家享有交易市场中的公平性?

  也正如支持中国引入“追续权”一方人士的观点,著作权法的目的是繁荣文化,鼓励更多的艺术家包括新艺人投身艺术,同时也是保护艺术家享有交易市场中的公平性。

  “我觉得追续权是一项值得赞扬的事情,因为著作权制度它本身主要就是一个激励制度,就是鼓励你去创新、创作、创造,靠着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发了大财是不可能的。追续权在某种程度上与著作权在激励属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名画家,他们的财产不是靠追续权得来的,它带来的收益只是微乎其微。但是对所有的艺术家,不管是成名的还是刚出校门,一贫如洗的,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自己作品的尊重。”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在接受雅昌艺术网专访时谈到。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巡视员 许超

  “追续权对艺术品市场只是从理论上会存在风险。英国由于大拍卖公司的反对,怕影响到市场拍卖,买家都去往不设立追续权的国家交易,直到2006年才开始实施追续权制度。欧盟在2010年做过一个调查,当时英国市场虽然往下掉,就是因为追续权这个不好说。到了2012年,英国的一家拍卖公司调查得出,英国的交易排名上升了,而这个时候追续权生效已经六年了,可否得出结论说,就是因为追续权市场才兴旺,这也是不可以的。所以市场的升降和追续权有关,这种猜想必须要有根据,还是要看实践。”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亦是从西方的先进案例出发,并且明确的指出了未来现代艺术家在艺术品市场交易中份额会越来越多,从这个角度而言,应该要设立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

  “另外的观点就在于即使是要设立中国的追续权,那么在针对艺术家的过程中,按照西方国家的划分,是面对现代艺术品和经典艺术品,现代艺术家的作品进入拍卖市场的相对比较少,受惠的艺术家寥寥无几,而经典部分的作品,多数已经超过了追续权保护期,如果一旦开始涉及到追续权,会不会影响到收藏家的收藏趣味转变或者是博物馆减少采购的费用预算?”刘春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反对派(担忧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问题座谈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事实上,市场的现状并非如此。无论是北美还是欧洲,现代艺术品在艺术品交易市场都占有相当大的交易份额。在北美,现代艺术品的购买方主要是企业家和公司,这些买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随后艺术品投资基金也相继设立,许诺给投资人高额回报。欧洲艺术品市场更为分散,既包括知名艺术家,也包括普通艺术家的现代艺术作品。”刘春田进一步说道。

  更为直接的是,刘春田认为一项制度的设立与否,不能简单地从财产受益人的多少来评定。拿著作权制度来说,在著作权法的受益人中,文学家、艺术家尽管数量不少,但是对于全社会来说,还是少数,而最后能从著作权法中获得财产收益的,更是极少数。难道因此就可以说建立著作权制度是多余的?对于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也是这个道理。

  “设立不反对,但在本身设立的具体细节之中,如何衡量和考证收益比例,这就是一个平衡问题了。追续权这个问题有好也有坏,个人觉得这些设定的条款,有可能都含有利益的保护和驱动作用,最明显的就是在拍卖市场,无论传统书画、油画、摄影包括非遗等等,很多是看到了有钱可拿而展开法律上的纷争。从我看来,我觉得不可能让各方都达到完全的满意,也就是在某一个阶段,考虑到某一个群体,在公平的程度上做一些适当的修改。追续权没有是不可能的,只是根据某一个时期不同情况做出考量,尽可能要做到利益、权益的平衡。”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原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凤海说。

预展现场

  此外,追续权还影响到艺术家创作的积极性,让艺术家或者后人享受一定的利益,从客观上讲是有效的。“法律本身的制定就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事物有促进作用就支持,阻碍就反对,所以追续权还是要设立,但在量和度等细节方面还必须去认真考量。此外,公开的拍卖只是很少一部分,很多藏品在私下交易,我们也无从查起。拍卖一直是反映市场的买卖方式,通过公平的竞争,达到公平的成交,是公开的成交确认。在追续权问题里面对于分享收益的部分,我主张比例一定要少,积极性都是双方的,不能单方打压”。

  法律从制定、修改、到最终的完善,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思想和利益的博弈,也是一种价值选择的体现。从追续权中分“一杯羹”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其背后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必然牵涉到众多利益,因此客观的进行评估和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从考虑立法到修改意见征集,关于“追续权”的可行性研究导致了暂时的搁浅,但是多方的的论战也让“追续权”问题显得更加亟待解决。不是避而不谈,而是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和大环境来衡量,成与废,推进与终止,细节的考证与数额的限定等等,也都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和深挖。支持和反对并存,也许“追续权”要等待的是更加成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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